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明确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最新的解释,就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
关注点一:七类行为被认定为操纵市场
《解释》规定了七种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况:
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公开传播虚假、不确定的重大信息来影响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影响特定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
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即利用“黑嘴”荐股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特定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很多网络大V、影视明星、公众人物借助各类媒体参与评价、推荐股票,他们甚至具有明显优于特殊主体的信息发布优势和影响力优势,原有规定限定为特殊主体不具有合理性,也不能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即“编故事、画大饼”型操纵行为。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策划、实施虚假重组、虚假投资、虚假股权转让、虚假收购等重大事项,影响特定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
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影响特定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
第五项是“虚假申报操纵”(“恍骗交易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或者不交易,影响特定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并进行反向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超过自己实际需要大量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
第七项是兜底条款。
关注点二:违法所得超百万可入刑
结合实践,《解释》分别规定了七项数额数量的入罪标准:
第一项是连续交易操纵的入罪标准,即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最新的解释,就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
关注点一:七类行为被认定为操纵市场
《解释》规定了七种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况:
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公开传播虚假、不确定的重大信息来影响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影响特定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
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即利用“黑嘴”荐股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特定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很多网络大V、影视明星、公众人物借助各类媒体参与评价、推荐股票,他们甚至具有明显优于特殊主体的信息发布优势和影响力优势,原有规定限定为特殊主体不具有合理性,也不能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即“编故事、画大饼”型操纵行为。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策划、实施虚假重组、虚假投资、虚假股权转让、虚假收购等重大事项,影响特定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
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影响特定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
第五项是“虚假申报操纵”(“恍骗交易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或者不交易,影响特定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并进行反向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超过自己实际需要大量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
第七项是兜底条款。
关注点二:违法所得超百万可入刑
结合实践,《解释》分别规定了七项数额数量的入罪标准:
第一项是连续交易操纵的入罪标准,即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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