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4-07
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 B 股 编号:临 2013—008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或“阳晨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阳晨排水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份《民
事判决书》,分别为“(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 355 号”、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 538 号”和“(2013)沪一中民
二(民)终字第 539 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
民二(民)终字第 355 号全文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住
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 180 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龙排水服务有限公司,注
册地上还是浦东新区川北公路 2725 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龙
漕路 180 号。
法定代表人陆迎和,董事长。
1
(附注:上海南龙排水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注册资
金 30 万元(上海来欣经贸有限公司持有 51%股份,龙华厂职工持有
49%股份。上海来欣经贸有限公司情况为:成立于 1997 年,注册资
金 50 万元,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持有 51%股份,龙华厂职工持
有 49%股份)。上海南龙排水服务有限公司是本公司于 2002 年向上海
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购买龙华、闵行、长桥三家污水处理厂资产时,
一并带入。本附注非《民事判决书》中内容。)
委托代理黄镇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建竹,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上海南龙排水服务有限公司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
五(民)初字第 47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晨排水公
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明明,上诉人上海南龙排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南龙排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迎和、委托代理人顾建竹、黄镇
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案外人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晨投
资公司)系阳晨排水公司的上级单位。该公司于 2003 年 12 月 12 日
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自 2004 年 1 月起,该公司授权其下级公司
阳晨排水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运营管理,并允许其将相关土地及房产
出租他方,收取租金。上诉委托行为延续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
2004 年 1 月 1 日,阳晨排水公司(甲方)与南龙排水公司(乙
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1 份,约定由甲方将公司内的 14,629 平
方米(其中上海是徐汇区龙漕路 180 号,即上海市龙华水质净化厂,
2
以下简称龙华厂,4,814 平方米;上海是徐汇区龙川北路 625 弄 8 号,
即上海市长桥水质净化厂,以下简称长桥厂,9,815 平方米)与房屋
2,129.09 平方米(其中融汇公司原投资 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文属于研究报告栏目,仅为机构或分析人士对一只股票的个人观点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闻报道,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