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晨B股: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阳晨B股资讯
2013-04-28 17: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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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04-07

  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 B 股 编号:临 2013—008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或“阳晨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阳晨排水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份《民
事判决书》,分别为“(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 355 号”、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 538 号”和“(2013)沪一中民
二(民)终字第 539 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
民二(民)终字第 355 号全文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住
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 180 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南龙排水服务有限公司,注
册地上还是浦东新区川北公路 2725 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龙
漕路 180 号。
法定代表人陆迎和,董事长。
1

(附注:上海南龙排水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注册资
金 30 万元(上海来欣经贸有限公司持有 51%股份,龙华厂职工持有
49%股份。上海来欣经贸有限公司情况为:成立于 1997 年,注册资
金 50 万元,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持有 51%股份,龙华厂职工持
有 49%股份)。上海南龙排水服务有限公司是本公司于 2002 年向上海
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购买龙华、闵行、长桥三家污水处理厂资产时,
一并带入。本附注非《民事判决书》中内容。)
委托代理黄镇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建竹,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上海南龙排水服务有限公司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
五(民)初字第 47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阳晨排水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晨排水公
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明明,上诉人上海南龙排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南龙排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迎和、委托代理人顾建竹、黄镇
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案外人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晨投
资公司)系阳晨排水公司的上级单位。该公司于 2003 年 12 月 12 日
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自 2004 年 1 月起,该公司授权其下级公司
阳晨排水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运营管理,并允许其将相关土地及房产
出租他方,收取租金。上诉委托行为延续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
2004 年 1 月 1 日,阳晨排水公司(甲方)与南龙排水公司(乙
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1 份,约定由甲方将公司内的 14,629 平
方米(其中上海是徐汇区龙漕路 180 号,即上海市龙华水质净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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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龙华厂,4,814 平方米;上海是徐汇区龙川北路 625 弄 8 号,
即上海市长桥水质净化厂,以下简称长桥厂,9,815 平方米)与房屋
2,129.09 平方米(其中融汇公司原投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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