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旺科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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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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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7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旺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二名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临
安区青山湖街道滨河北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钭江浩先生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
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 2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0,986,402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94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54,975,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86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99 名,代表股份 56,011,402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07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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