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9
的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零二四年五月
目录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 4
2、关于前次募集项目 ...... 36
3、关于融资规模以及效益测算 ...... 43
4、关于公司业务与经营情况 ...... 72
5、关于财务性投资 ...... 109
6、其他 ...... 117
7、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 123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321 号)(下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阿科力”“发行人”“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下称“发行人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格式 说明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或募集说明书中原披露本次未修订的内
容
楷体(加粗)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涉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本次补充披
露或修订的内容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或相乘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主要从事聚醚胺及光学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2)公司已成为国内主要聚醚胺生产厂商之一,目前每年产能已达2万吨。3)COC/COP生产技术存在较大难点,本次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的实施,将实现进口替代,为COC/COP产品在光学领域、医疗领域、高端包装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应用奠定基础。4)公司目前尚未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主要考虑及必要性;(2)公司在COC/COP技术研发进展,是否已掌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关键技术,与国外主要厂商的差异情况,是否已批量生产,本次募投项目后续实施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3)结合目前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及产能利用率情况、产品价格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情况、公司竞争对手产能及扩产安排、意向客户或已有订单等,说明公司本次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具体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用地手续办理情况,是否存在办理障碍,有无用地替代措施,公司是否充分提示了相关风险;(5)说明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4)、(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计划拟融资总额不超过44,103.3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万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号 元) (万元)
1 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 32,700.02 27,109.11
2 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 21,153.69 16,994.26
聚合物)项目
合计 53,853.71 44,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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