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2023 年年度财务数据更新)...... 6
一、《问询函》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6
二、《问询函》问题 6.其他......7
第三部分 补充报告期内更新事项......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9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2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2
四、发行人的设立......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5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6
八、发行人的业务......1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4
十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章程制定与修改......2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2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7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8
二十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29
二十二、结论......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德恒 02F20210440-00031 号
致: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
“德恒 02F20210440-0000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德恒 02F20210440-00002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
23〕321 号”《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6月 12 日出具“德恒 02F20210440-00006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2
3 年 7 月 12 日更新出具“德恒 02F20210440-00010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问询函》涉及的需发行人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
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出具“德恒 02F20210440-00016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等相关事项进行变更,本所律师就《问询函》涉及的需发行人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于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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