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丰科技: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晨丰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晨丰科技资讯
2024-05-08 17: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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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9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4]字 0508 第 007 号

沈阳市友好街 10 号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110003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4]字 0508 第 007 号
致: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黄鹏、秦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制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全程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通过指定媒体及网络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公司已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8 日 14:00 在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园区四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的董事长丁闵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及发布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3,800,38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99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33,800,38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99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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