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 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 3 -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5 -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 6 -
四、 结论意见......- 7 -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德龙”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下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下称“本次调整”)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 激励计划草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声明
一、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