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目 录
声明事项......3
释义 ......6
正文 ......8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二、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三、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5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7
五、发行人的业务 ......18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1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3
九、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6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6
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6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27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9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1
十五、结论意见 ......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泰瑞机器”)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9 年 7 日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内(以
下简称“期间内”)发生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第 12 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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