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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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5
三、结论意见 ......6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梦天家居 指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指 回购注销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天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4)第 04058 号
致: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梦天家居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作为梦天家居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梦天家居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梦天家居自行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梦天家居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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