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常润股份资讯
2024-04-28 15: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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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并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并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致: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常润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回购并注销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披露材料的组
成部分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施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三、 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公司说明、公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七、 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定义、简称如未特别说明,与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出具并公告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


正 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1、2023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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