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创环保: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德创环保资讯
2024-04-25 21: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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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人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六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当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 投票方式:

1.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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