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6
证券代码:603172 证券简称:万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票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16,700,0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6,700,0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浙江万丰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69 号)同意,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8 万股,并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发行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3,338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0,067.0405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70.9595 万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 1,67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2.52%,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涉及股东宁波怡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瑞好投资有限公司、姚晨华。现上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锁定期即
将届满,将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一)股东宁波怡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宁波瑞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股东姚晨华关于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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