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任意一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