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凯盛科技资讯
2024-05-10 17: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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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1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上海市陕西北路 1438 号财富时代大厦 2401
电话:(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1024号

致: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联律师、姜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凯盛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凯盛科技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凯盛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4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14点00分在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800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的9:15-15:00。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的股份数为317,200,5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801%,其中,通过参加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77,385,3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65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39,815,1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的股份数为3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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