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研铂业: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贵研铂业资讯
2024-05-10 18: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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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10:00在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A1幢)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建强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5,111,8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07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94,006,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35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1,105,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721%;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1,855,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707%,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报告》《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报告》《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24 年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短期借款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贵金属经营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套期保值策略的议案》《关于修订〈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2024-2026)《关于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共十五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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