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1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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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传媒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中文传媒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
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中文传媒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中文传媒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中文传媒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文传媒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中文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 年 4 月 19 日,中文传媒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发布了《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9 点 30 分在
出版中心 3222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凌卫先生主持。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中文传媒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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