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法律意见书
维维股份资讯
2024-05-13 17: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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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4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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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21000
联系电话:0516-85835981(总机)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法律意见书
致: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应维维股份的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基于以下假设: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或正本一致。所有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均为真实。公司、公司有关人员或其他相关方向本所做出的口头或书面的说明、承诺、确认均具备真实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维维股份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十五日,《会议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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