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为保证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机场”、“本公司”或“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执行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上海机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职责明确、运行有序,公司决策信息公开透明。目前董事会由8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6人,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且独立董事占多数,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名。
二、 本计划的批准、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 本计划的批准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对本计划作出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监事会意见。
6、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7、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就本计划做出批复,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及批复结果,并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8、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9、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0、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独立董事就本计划的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1、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2、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本计划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1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
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授予数量及价格、解除限售、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董事会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2、律师事务所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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