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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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贵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刊登了《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5 月 13日下午 14:30 点在江苏省无锡市新
吴区珠江路 99 号公司 A407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 15:00 期间进
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1,877,7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12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7,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4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所反映的投票股东
身份进行了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贵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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