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长缆科技资讯
2024-05-10 19: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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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
公司股份

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

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缆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董事长俞涛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情况(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发表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10 号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核查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10 号自律监管指引》等规定,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增持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出具核查意见;

4.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核查意见的依据;

5.增持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
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增持人为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增持人本次增持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增持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俞正元先生之子俞涛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增持人的身份信息如下:

俞涛先生,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110107************。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俞正元先生持有长缆科技 35.47%的股份并担任董事,俞涛先生担任长缆科技董事长。俞涛先生系俞正元先生之子。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俞正元先生与俞涛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俞涛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述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俞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俞正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8,498,8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47%,

(二)本次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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