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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