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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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致: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技术”或“公司”,证券代码 002625)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04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调整行权价格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调整行权价格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调整行权价格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调整行权价格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02 月 02 日,光启技术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无关联董事。
2021 年 02 月 02 日,光启技术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 年 02 月 02 日,光启技术独立董事就《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2021 年 02 月 08 日至 2021 年 02 月 19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02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发表的《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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