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61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披露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均为一审阶段,法院已受理,其中案件一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 6.79 亿元;案件二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 8.61 亿元。案件尚未经法院审理,涉及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目前尚未指定管理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保全、执行等司法程序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中止。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唐山金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科、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4)冀 02 民初 24 号。
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
唐山分行”)起诉唐山金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金梁昱”)、重庆金科、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金科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云南金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泉亿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案号(2024)赣 01 民初 134 号。
公司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起诉公司、云南金科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金科”)、云南金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金顺美”)、临泉亿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泉亿启”)、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云南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案件一:(2024)冀 02 民初 24 号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被告 1:唐山金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 2:重庆金科(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 3: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资项目公司担保方)
案件二:案号(2024)赣 01 民初 134 号
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云南金科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 3:云南金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 4:云南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被告 5:临泉亿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 6: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概述
案件一:原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与被告一唐山金梁昱就项目开发需要签署了两笔《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共计贷款额度 6.1 亿
元,2024 年 7 月 25 日到期。贷款合同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付息方式
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为保障贷款合同顺利履行,原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与被告一唐山金梁昱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一唐山金梁昱以合法持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与被告二重庆金科、被告三上海中梁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二被告分别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以被告一唐山金梁昱逾期支付利息为由,主张债务加速到期,有权要求被告一唐山金梁昱承担债务到期的偿付与赔偿责任,并要求担保方被告二重庆金科、 被告三上海中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案件二:原告中航信托代表信托计划与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南金 科、被告三云南金顺美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工作达成《投 资合作协议》,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为限以增资扩股方式向被告三云南金顺 美投资。合作期间,被告四项目公司未如期达到经营目标,且整改期限届满前 仍未达到经营目标,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南金科期限内无 条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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